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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議安樂死合法化:人有權結束自己的痛苦(美中報道)

據中國新聞週刊,全國人大代表劉貴芳認為,生是人的權利,死也應該是人的一種權利,安樂死承認了病人選擇死亡的權利。

劉貴芳表示,選擇安樂死的對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對那些痛苦萬分的絕症患者,如何維護他們死亡的尊嚴,如何讓他們臨終前有一個安詳的狀態。“人有權以這種(安樂死)方式結束自己的痛苦。”當前已有多個國家將安樂死合法化,她建議我國法律不應回避安樂死,有關部門應早日出臺政策,推動安樂死合法化,在合法基礎上規範安樂死行為。

人大代表:建議安樂死合法化


據中國青年報,“我是個來自基層的醫務工作者,親眼看到過一些病人得了不治之症的痛苦狀態。”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優秀鄉村醫生劉貴芳對記者說,一些住院患者遭受絕症折磨,渴望儘快了結痛苦。她呼籲安樂死應該在我國合法化,在合法基礎上規範安樂死行為。

長期以來,圍繞安樂死的提議和討論,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近年,不斷有人大代表呼籲為安樂死立法。

劉貴芳解釋,選擇安樂死的對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對那些痛苦萬分的絕症患者,如何維護他們死亡的尊嚴,如何讓他們臨終前有一個安詳的狀態,安樂死無疑是一種理智的選擇。”

劉貴芳認為,生是人的權利,死也應該是人的一種權利,安樂死承認了病人選擇死亡的權利,是文明的進步,“人有權以這種(安樂死)方式結束自己的痛苦。”

劉貴芳說,病人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選擇安樂死,主動結束痛苦,醫生為病人實施安樂死幫助他們實現自己的選擇,也是履行自己的職責。

“法律不應回避安樂死。”劉貴芳建議,有關部門早日出臺政策,推動安樂死合法化在我國變成現實,惠及更多的不治之症患者。

34年來,數百位人大代表相繼提交“安樂死合法化”相關提案

據浙江線上,其實關於“安樂死”的立法,我國早在1988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就討論過。

據瞭解,彼時在全國人大提出安樂死議案的是嚴仁英和胡亞美,兩人分別是中國婦產科學和兒科專業的泰斗。嚴仁英在議案中寫下這麼短短幾句話:“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但與其讓一些絕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還不如讓他們合法地安寧地結束他們的生命。”

到了1994年全國兩會期間,廣東32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要求結合中國國情儘快制定‘安樂死’立法”議案。1995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遞交了4份有關“安樂死”立法的議案。2003年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著名的神經外科專家王忠誠,受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兒童醫院院長胡亞美教授的委託,向大會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試行“安樂死”並建立相關法規的建議。

然而,出於對國家制度、文化以及國際影響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相關立法並沒有推行。

時至今日,最早提出“安樂死合法化”的兩位人大代表,嚴仁英已於2017年去世,享年104歲,胡亞美也於2019年去世,享年96歲。不過依然不斷地有人大代表在兩會上提出相關的提案。

據中國青年報,“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時候實際上就是鎮痛,往往人到最終沒辦法治療的時候都要經歷癌痛。”全國人大代表李傑曾表達過類似觀點。據媒體報導,他在列席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時,和馬一德代表建議“安樂死”寫入民法典人格權編,“人的最終尊嚴應該受到保護”。

馬一德當時設想了增加關於安樂死的條文:“經醫學界定,無法救治且無法減輕病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實施安樂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欺詐、利誘、脅迫自然人實施安樂死。自然人同意實施安樂死的意思表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由取得安樂死資質的醫療機構予以實施,自然人同意實施安樂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隨時被撤銷或者撤回”“任何組織與個人應當依法嚴格執行安樂死,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及人格尊嚴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合理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2016年兩會期間,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議考慮“安樂死”立法。李培根說,通過從立法上進行規範和完善,就不必擔心產生不良社會效果,安樂死對社會不是一件壞事。“我本人希望以後有一天,我有權利選擇安樂死。”

據浙江線上,2017年3月9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浙江代表團駐地第三組會場,30位全國人大代表在一份名為《關於推進中國“安樂死”合法化的建議》上鄭重簽下了他們的名字。

瞿佳就是這份建議的領銜者,他認為,“安樂死”是一種優化的死亡狀態,其本質是保證生命的品質而不是決定人的生與死。

作為醫生,瞿佳看到許多病人在臨終時是非常痛苦的。這個時候,病人有意願結束生命,但醫生是不能做的,因為沒有相關法律支持。他認為,這些年,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都很快,中國有責任在推進“安樂死”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中先邁出一步,所以這次他在全國人大提的一個建議就是,希望中國能推進安樂死相關法律法規的設立。

全球已有多個國家將安樂死合法化

據澎湃新聞,目前,全球已有瑞士、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哥倫比亞等多個國家將安樂死合法化。

據瞭解,安樂死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自願安樂死,即協助自殺,是在患者自己的要求下,完成死亡行為。第二類是非自願安樂死,這種安樂死允許依據其他人的意願,如家屬或醫生,加速患者的死亡。

當前大多國家和地區合法化的安樂死,都是協助自殺。雖然這四個字常被單獨劃分出來,但也被大眾認為是安樂死的一種形式。

不過,非自願安樂死也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遙遠。這種安樂死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主動(積極)安樂死,即醫護人員主動採取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另一類被動(消極)安樂死,則是指中止維持病人生命的醫療措施,任其自行死亡。而第二種情況在現實中是存在的,即“患絕症放棄治療”。

有業內人士稱,“其實‘安樂死’每天都在國內發生”,許多患者主動或被動地放棄治療,走向死亡。但至今國內仍沒有詳盡的法律去規範這種行為,大家依靠的僅是法理、倫理和道德。(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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